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发布的2013年第19号、2013年第103号、2014年第58号、2014年第100号、2015年第8号公告对美国禽肉进口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肉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1月14日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美国禽肉进口限制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美国禽肉进口限制的公告.pdf
日期: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