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台湾卫生福利部预告修正包装食用盐品的氟标示规定第二点草案。具体修正如下:
添加氟化钾或氟化钠之包装食用盐品,其品名、醒语及营养标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以下内容:
(一)品名应以氟盐、含氟盐或加氟盐命名。
(二)应注明下列醒语以下内容:
1.并同使用含氟盐及氟锭前,应谘询牙医师意见。
2.仅限家庭用及校园供餐用盐。
(三)应依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办理营养标示,且应加标产品之总氟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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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