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3人以下,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小商店等经营者。
第三条小食杂店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潮、防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自制饮品和糕点、自酿酒、散装食用油以及生食类、凉拌类食品的,不得认定为小食杂店。
第五条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连锁店、自动售货等方式从事食品销售的,不得认定为小食杂店。
第六条外设仓库贮存食品或通过仓库销售食品的,不得认定为小食杂店。
第七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八条小食杂店营业执照登记实行“一址一照”原则,核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在其名称中标注“小食杂店”字样。
第九条申请小食杂店营业执照,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须提供保证食品安全的承诺书。
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有固定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超过3人;承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已取得小食杂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小食杂店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变更营业执照不再标注“小食杂店”字样。
第十一条本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8日。
相关报道: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解读
日期:2019-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