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5月31日《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8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甘肃国芳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长虹店经营的山椒凤爪(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检的甘肃国芳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长虹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05月27日的山椒凤爪(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营环节:对甘肃国芳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长虹店进行检查,企业购进40袋, 共计6.8公斤, 货值432元,全部零售完毕,无法召回。本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案“甘肃国芳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长虹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应免于行政处罚,故不予立案处罚。应依法追溯到该批次“山椒凤爪(辐照食品)”的生产企业“重庆奇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铜陶路1号,由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向重庆市九龙坡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出 兰城食药监协函(2018)25号《协查函》。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严把质量关,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3日
日期: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