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16 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156号),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现将其中一家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幸福店销售的由总店配送的豇豆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幸福店销售的由总店配送的从新疆九鼎恒兴蔬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豇豆(购进日期:2019-05-19),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克百威检出值为0.034mg/kg,标准值为≤0.02mg/kg)。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幸福店共销售了豇豆(购进日期:2019-05-19)15公斤,销售价格为13.69元/公斤,货值金额205.35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企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通过认真排查整改,规定自采商品,特别是农产品要按照一定抽查比例向九鼎农贸市场索证索票,加大对生鲜蔬果到店后的快检比例,并对快检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好家乡店内销售商品的质量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7日
日期:201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