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文件精神,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促进种猪规范有序调运,稳定生猪生产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省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调整
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调整为非洲猪瘟项目。检测数量(比例)100%,采集的血液样品可按照一定的生猪数量进行混样(原则上不超过10混1)。种猪场可委托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样品送检前至种猪调出前对拟调运种猪采取隔离观察措施的,检测时限可以延长至调运前7天。
二、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要求
在暂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伪狂犬病等6种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期间,需对相关种猪场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由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广东省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对种猪场开展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三、规范落实输入广东种猪隔离观察要求
从外省调入种猪到达输入地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监督种猪货主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有关措施;指导种猪货主签订承诺书、建立隔离观察台账,确保种猪安全和可追溯。
四、其他
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工作。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东省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