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8月份以来我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广泛开展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强化猪肉食品安全源头把控,全力保障生猪(肉)市场运行秩序。总体来看,目前各地猪肉市场总体备货供应和质量安全情况良好,市场运行秩序平稳。
为保证市场供应、维护销售秩序,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价格检查巡查频次力度,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冷库猪肉经营户、肉制品生产企业等开展了全面巡查和监督检查,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随时回应群众关切,密切关注猪肉及相关市场价格走势,及时发现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如台州市从8月开始至今,共计开展执法人员次数1011次,出动执法人员2827次,检查农贸市场16家次、农贸市场1187家次、生猪产品经营户3366家次、肉制品加工企业29家次,冷库151家次;湖州市制定了中秋至春节期间市场价格巡查方案,特别对猪肉销售价格开展持续重点检查;宁波市对三江、家乐福、欧尚等10余家大型超市进行了生猪肉品价格行为检查。
与此同时,各地市场监管局通过向生猪养殖企业、生猪屠宰、猪肉批发和零售个体户广泛开展价格政策提醒告诫,督促引导经营者切实增强规范经营意识,不得实施任何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价格歧视、哄抬价格、变相涨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如杭州市走访调查万寿亭农贸市场、东山弄农贸市场、笕桥农贸市场、世纪联华超市、物美超市等,对猪肉销售经营者进行广泛提醒告诫,严禁哄抬猪肉价格;9月9日至11日,绍兴市在检查(巡查)过程中,向猪肉经营户发放《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213份,提醒市场经营者务必做好经营中价格管理工作,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舟山、嘉兴、温州等市均在组织开展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生猪肉品市场检查中,广泛提醒经营者严格做到明码标价、诚实经营。
在日常监管中,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猪肉食品安全源头把控,督促指导猪肉流通、承储企业加强防控防疫,严格猪肉产品批发、零售环节和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如丽水市今年以来累计出动检查人员26028人次,开展执法7238次,检查农贸市场4148家次,冷库1340家次,餐饮单位20724家次,各类肉制品经营户38192家次;金华市检查农贸市场80家次,生猪产品经营户4214家次,各类肉制品加工企业142家次;衢州市强化标准把控,在城区农贸市场双体系建设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新闻附件)
猪肉价格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相关典型案例
价格违法方面(1例)
案例:2019年8月11日,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反映,称近期农贸市场销售的生猪肉价格明显偏高,且生猪肉经营户未按照其明码标价进行销售。该局立即约谈相关猪肉和蔬菜经营大户。之后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北岙农贸市场、新城农贸市场进行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个别经营户在约谈之后仍未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具体为新城农贸市场A013摊位、A014摊位、A026摊位的三家经营户销售的夹心肉价格为32元/斤、仔排30元/斤、大排、仔排26元/斤,而经营户的明码标价牌标注为夹心肉为30元/斤、仔排25元/斤、大排仔排18元/斤与实际销售不符。经初步查证,当事人的明码标价牌存在长时间不更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该局对上述三家经营户均予以立案,目前上述三起案件正在调查之中。
食品安全方面(4例)
案例1:2019年2月21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松阳县西屏街道万寿家园万寿超市检查发现,福建人林某某、张某某在西屏街道万寿超市门口设摊销售猪肉。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所销售猪肉上未印有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合格印章,经现场称重,该批猪肉共59千克,依法予以扣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设摊销售未经检疫猪肉的行为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决定对其作出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59千克、罚款人民币3400元的处罚。
案例2:2019年2月18日,青田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青田县鹤城街道中心菜市场的143、144号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未盖检验检疫章的猪肉82.8千克,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检验检疫相关凭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此案经调查取证,认定其构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已作出处罚决定如下:罚款3000元;没收82.8千克未经检验检疫猪肉。
案例3:2019年4月29日,龙湾区市监局检查发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苏川村苏川菜市场24号摊位邹赛男从经营户孙剑秋处采购部分未经检验检疫猪肉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七)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对邹赛男罚没100000元。同时,对孙剑秋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作出了罚没并罚款140000元。
案例4:2019年1月7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东塘路118号的一肉类产品配送点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肉类产品配送点从事肉类产品配送活动,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无照经营。当日,该局对当事人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肉类配送点由郑家军设立,负责美菜网孝顺区域肉类产品的配送,从2018年12月20日开始,当事人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分别从浙中农副产品市场购进生鸡肉与生鸭肉,从杭州五和肉类交易市场购进生猪肉,储存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东塘路118号的仓库内,并在美菜网上进行孝顺区域的肉类产品配送活动。上述猪肉有义乌动物卫生监督所、山东省诸城市动物卫生监管所的检验合格证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山东华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猪肉检测报告及潍坊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结果统计表。经现场清点,当事人的肉类配送点共储存猪肉9000斤,鸡肉250斤。截至2019年1月7日被该局查获时为止,当事人共销售88个种类的肉类产品,共计124006.5斤。上述肉类产品成本价共计1110690.2元,货值金额共计1258186.05元,扣除美菜网的2%费用25163.7元,违法所得122332.15元。当事人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肉类产品配送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合计罚没款126332.15元,上缴国库。
日期: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