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3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120号),涉及我市大渡口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5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中交丽景分公司销售的黑鱼(抽样编号:GC19000000003332746,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190507)进行了抽样检验。6月4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19GC02445)。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9年6月4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2019GC02445)送达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黑鱼已销售完毕。
经查,2019年5月7日,当事人从广安陈小兵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处以16.86元/kg的价格购进黑鱼31kg,将其中7kg投放于超市水产区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27.6元/kg,货值金额为193.2元,违法所得75.18元。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开展了问题分析和整改工作,并提供了书面情况说明。据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者出于对所生产黑鱼的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需要,添加了禁用兽药氧氟沙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中交丽景分公司在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未索要所购黑鱼产品质量合格证明。8月28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公司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中交丽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鉴于存在减轻处罚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并没收违法所得75.18元(柒拾伍圆壹角捌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