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1日,美国宣布规定以下商品内/表杀虫剂氟磺胺草醚(Fomesafen)混合残留的许可限量:干豆:0.05 ppm:及四季豆:0.05 ppm。
本法规于2007年9月12日生效。有关异议及听证要求必须与2007年11月13日、或之前收悉,并注明文案号:EPA-HQ-OPP-2007-0097.
日期:2007-10-23
2007年9月21日,美国宣布规定以下商品内/表杀虫剂氟磺胺草醚(Fomesafen)混合残留的许可限量:干豆:0.05 ppm:及四季豆:0.05 ppm。
本法规于2007年9月12日生效。有关异议及听证要求必须与2007年11月13日、或之前收悉,并注明文案号:EPA-HQ-OPP-2007-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