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9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各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29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中,西宁大十字百货商店有限公司大众店销售标称为青海垚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油(一级)(规格:400ml 赠8ml/瓶、生产日期:2018年3月1日),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苯并[a]芘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18年12月6日,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垚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东市监处201931号),做出没收非法所得198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大十字百货商店有限公司大众店进行现场检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大十字百货商店有限公司大众店进行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东市监处2019018号),做出没收非法所得133.29元,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可追溯。
四、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有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6日
日期:2019-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