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0日,新加坡食品局发布《2019年食品条例》第2号修正案,就所有婴儿配方奶粉的标签及广告做出规定,包括:
1.标签及广告中不得出现的相关声明与表达,包括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将产品与母乳类比、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使用“人乳化”、“母乳化”字样等;
2.产品包装标签必须明确标识的相关声明,包括母乳为婴儿的最理想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应在医生或保健医师指导下食用等;
3.不含乳糖或低乳糖婴儿配方奶粉产品必须标识的内容,包括乳糖含量不超过10mg/100kcal、“不含乳糖”或“低乳糖”字样、标有乳糖含量的营养成分表及“患半乳糖血症婴儿不宜食用”字样等;
4.允许在标签和广告中声明产品含有水解胶原蛋白或乳清蛋白。
规定中婴儿配方奶粉特指作为人乳替代品、供不超过12个月的婴儿食用的奶粉。该修正案自2019年9月1日起生效。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default-document-library/circular---food-(amendment-no-2)-regulations-2019.pdf
日期: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