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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2019-08-3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34
核心提示: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制定发布《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沪食药监法〔2016〕59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两年来,国家和本市出台了一系列行政许可改革举措,并对市场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根据上述情况,结合本市食品经营特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办法的总体框架与原办法基本一致,分为七章(共五十二条)和八个附件。


  二、修订原则和重点修订内容


  根据国家和本市“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中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次数、减现场核查事项的要求,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中依据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以下简称《总局许可改革通知》);二是《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三是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经营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沪食药监餐饮〔2018〕129号)(以下简称《放管服十二条》)、《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再复制推广一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举措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8〕232号)。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实施“一网通办”改革


  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推进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照制作、决定公开、咨询等全流程在线办理,提升服务水平”。


  (二)减少申请材料


  一是鉴于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办法规定许可新证和延续申请时,只需提供除营业执照以外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是办法规定部分制度或协议类材料在申请食品许可时无法提供的,申请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三)减少现场核查事项


  办法增加附件6“可根据申请材料作出许可决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将原规定的可不开展现场核查的新发证事项由原来的一项增加至六项。


  (四)减少许可时限


  1、受理申请至作出许可决定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2个工作日;可以依法延长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6个工作日。


  2、作出决定至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6个工作日。


  3、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6个工作日。


  4、对不进行现场核查的许可新证或变更申请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许可决定。


  5、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门牌号变更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注销等许可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缩短证后监管时限


  以未进行现场核查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监督检查时限,由2个月缩短为30个工作日。


  (六)与改革举措和新业态管理衔接


  办法规定:一是国家和本市在优化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等方面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是食品经营者设立的前置配送服务点、自动售货设备放置点等场所的管理要求另行规定;三是鼓励采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步受理等便利措施。


  三、办法施行日期


  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行业: 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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