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重庆可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重庆怪味花生(怪味)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1532872),2018年9月21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GC01518001156008),检验结论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项目实测值为103μg/kg(标准指标≤20μg/kg),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8年9月23日,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重庆可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该批重庆怪味花生(怪味)的生产厂家为重庆市巴郡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18-07-13,型号规格为150克/袋,货值金额87.5元。当事人称该批检验不合格的重庆怪味花生(怪味)厂家已通知召回,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未发现该批检验不合格的重庆怪味花生(怪味),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内未提出异议。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重庆可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开展了问题分析和召回工作,并提供了书面情况说明。根据不合格原因分析,重庆怪味花生(怪味)是预包装食品,经营环节不存在添加的条件和必要。该批产品供应商为银荣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商为重庆市巴郡食品厂。10月12日,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公司未再销售重庆市巴郡食品厂生产的重庆怪味花生。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庆可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采购“重庆怪味花生(怪味)”时,已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产品合格证,并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决定对重庆可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作出免予罚款处罚决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5日
日期:2019-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