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消费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
根据卫生部《全国餐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辖区内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同时,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专门机构,负责整治工作阶段性工作安排,并积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截至9月18日收到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甘肃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工作统计报表。具体情况如下:(1)共检查餐饮单位172902家,出动执法人员346351人次,查处案件6741起,罚没款金额477.85万元,立案查处1317起,取缔无卫生许可证单位8816家,吊销卫生许可证单位3216家,整治重点区域942个。(2)对153776家县城以上餐饮单位(食堂)的卫生许可进行了检查,其中24170家餐饮单位(食堂)无卫生证,持证率为84.28%;查处无卫生许可证餐饮单位(食堂)22238家,无证餐饮单位(食堂)整改合格1821家,整改合格率为61.09%。(3)对146516家县城以上餐饮单位(食堂)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进行了检查,其中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127501家,建立率为87.02%。(4)对148421家餐饮经营单位的原料管理进行了检查,其中发现5746家使用非法原料,原料管理合格为96.13%。(5)量化实施率为70.41%。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协调小组根据前段的工作基础上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一是加强餐饮消费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全面落实专项整治任务,针对辖区内餐饮消费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认真组织执法力量,大力整治,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二是加强信息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餐饮消费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责任,及时收集、报送工作动态信息。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要举办多种形式的餐饮消费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四是加快完善与专项整治相关的政策和监管制度,卫生部尽快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细则、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修订完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日期:200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