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委、市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沪府发〔2015〕74号)和《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府办发〔2018〕21号),加强本市畜禽和水产养殖环节抗菌药物管理,保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及生态环境安全,提升养殖业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的重要意义
发展健康养殖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抗菌药物是养殖业重要的物质基础,不仅关系到健康养殖,还直接影响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水土环境质量,尤其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及其周边区域,养殖业抗菌药物残留对水源地水质的潜在影响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健全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制度,规范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科学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对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提供更多优质绿色农产品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范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规范(试行)》,用于指导严格和重点管理类抗菌药物的采购、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各区、市相关企业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养殖业抗菌药物规范使用和健康生态养殖培训计划,加大对养殖单位和养殖户的宣传和技术培训,提高从业者对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意识,规范使用抗菌药物。
三、切实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的监管
1. 各区、市相关企业应制定本区域养殖业抗菌药物经营、采购和使用监管年度计划,并对经营网点进货台账、销售台账、使用者采购台账、用药记录台账和废弃物处置台账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抽查,三年累计完成一次全覆盖检查,并进行统计核准。
2. 各区、市相关企业应制定养殖业严格和重点管理的抗菌药物风险监测计划,对畜禽粪尿及水产养殖水体和底泥中药物残留进行抽查检测,并由市农业农村委对抽检结果进行内部通报。对于严格管理的抗菌药物类型,每年至少抽检1次。
3. 各区、市相关企业应参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相关办法,建立健全养殖业抗菌药物废弃药品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机制。
4. 市农业农村委将各区对抗菌药物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纳入对各区乡村振兴年度考核内容,并定期组织开展督查,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上海市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规范(试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7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规范(试行)
第一章 管理清单
(一)本市畜禽养殖环节严格管理的抗菌药物为恩诺沙星和沙拉沙星;重点管理的抗菌药物为磺胺类(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嘧啶)、头孢菌素类(头孢噻呋、头孢喹肟)、β-内酰胺类(青霉素)、氨基糖苷类(庆大霉素、新霉素)、大环内酯类(泰乐菌素、替米考星)、喹诺酮类(达氟沙星)、林可胺类(林可霉素)、四环素类(金霉素、多西环素、四环素和土霉素)、酰胺醇类(氟苯尼考)。其中,头孢喹肟、氟苯尼考仅在生猪养殖环节重点管理;新霉素、金霉素仅在禽类养殖环节重点管理;达氟沙星、泰乐菌素仅在生猪和禽类养殖环节重点管理。
(二)本市水产养殖环节严格管理的抗菌药物为磺胺间甲氧嘧啶和复方磺胺嘧啶;重点管理的抗菌药物为恩诺沙星、盐酸多西环素和氟苯尼考。
(三)针对养殖环节严格和重点管理的抗菌药物类型,本市应加强采购、使用、存档等环节管控,并定期开展畜产品和粪肥、水产品中严格和重点管理的抗菌药物的抽检工作,并根据抽检情况实施清单动态管理。
第二章 采购规范
(四)畜禽养殖单位及养殖户应全面执行执业兽医动物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制度,并按畜禽养殖场证明或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相关抗菌药物。水产养殖单位及养殖户应全面执行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水产疾病预防和治疗制度,并按渔业官方兽医和渔业乡村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相关抗菌药物。
(五)养殖单位及养殖户应在合法的生产企业或经营网点采购所需抗菌药物,并索要采购凭证,建立台账记录制度。采购台账记录应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销售单位、购买数量、购买日期等,纸质台账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六)养殖单位及养殖户应对采购的抗菌药物按照避光、防潮、温控等规范要求进行运输和储存,保证抗菌药物的质量。
第三章 使用规范
(七)畜禽养殖单位及养殖户应按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使用抗菌药物,水产养殖单位及养殖户应按渔业官方兽医和渔业乡村兽医开具的处方使用相关抗菌药物,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处方笺应当保存2年以上。
(八)水产养殖环节鼓励通过水质检测、药敏试验等措施,实施精准和交替用药,减少广谱抗菌药物使用,实现用药减量,降低耐药性的产生;鼓励选择优质健康、高效、多抗、安全的水产苗种,按养殖水体承载力合理确定放养密度,推广疫苗免疫、生态防控等措施,发展水产生态养殖和新养殖模式。
(九)养殖单位及养殖户应做好抗菌药物使用记录,用药记录至少应包括用药对象和目的、药物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用药剂量和方式、用药时间和疗程等信息,并建立用药记录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废弃物处置规范
(十)养殖单位及养殖户应将失效抗菌药物和使用后的药物包装进行妥善回收保存,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十一)养殖单位及养殖户应建立废弃药物及包装废弃物处置台账,台账记录至少包括废弃药物名称和数量、使用后废弃包装材料药物名称与数量、回收单位名称与回收日期等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附则
(十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日期:2019-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