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促进种猪规范有序调运,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现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调整和加强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
根据当前生猪生产形势需要和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实际,对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进行调整,继续严格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数量(比例)100%;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5种动物疫病,在种猪场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不再进行实验室检测。在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方面,采集的血液样品可按照一定的生猪数量进行混样,具体混样数量可根据有关技术指标科学确定;样品送检前至种猪调出前对拟调运种猪采取隔离观察措施的,检测时限可以延长至调运前7天。
二、严格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暂停口蹄疫等5种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期间,各地要加强对种猪场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达到要求的,方可对其跨省调运种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请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本省份的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评估病种应当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种猪场防疫条件、养殖档案记录、有关疫病日常检测情况等。由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对种猪场开展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三、规范落实输入地隔离观察要求
跨省调运种猪到达输入地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监督种猪货主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有关措施,指导种猪货主签订承诺书、建立隔离观察台账记录,确保种猪安全和可追溯。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16日
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下载:
农牧发〔2019〕21号.CEB
日期: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