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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输华猪肉产品检出莱克多巴胺事件相关知识解读

   2019-06-29 食品伙伴网王姣420
核心提示:据中国驻加拿大使馆网站6月26日消息,近期,中方海关部门在查验一批来自加拿大的输华猪肉产品时检出莱克多巴胺残留。调查发现,
据中国驻加拿大使馆网站6月26日消息,近期,中方海关部门在查验一批来自加拿大的输华猪肉产品时检出莱克多巴胺残留。调查发现,该批输华猪肉随附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系伪造,并发现共有188份伪造证书。为保障中国消费者安全,中方采取紧急预防性措施,要求加政府于6月25日起自主暂停签发对华出口肉类证书。

  这次事件再次敲响食品安全警钟!为此,食品伙伴网整理了有关莱克多巴胺和肉类进出口的相关规定,供相关肉制品进出口企业参考。
 
  一、什么是“莱克多巴胺”?
 
  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16年第11期《食品安全风险解析》中关于“莱克多巴胺”的科学解读指出:莱克多巴胺是一种人工合成的β-肾上腺受体激动剂(俗称β-兴奋剂)类化合物,是由美国制药公司研究出的毒性小、代谢快的克伦特罗替代品,属于第二代瘦肉精。解读对莱克多巴胺的相关功能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请查看原网站(http://samr.cfda.gov.cn/WS01/CL0051/161344.html),这里不再详细赘述。
 
  此外,解读中还介绍了世界各国在养殖中使用莱克多巴胺的规定,在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莱克多巴胺可作为瘦肉精被允许用于畜禽养殖,以提高动物的蛋白质含量和瘦肉率;但在欧盟、中国、俄罗斯等国家或组织,畜牧养殖中该类药物被全面禁止。中国台湾地区不允许使用,但允许进口使用了β-兴奋剂的动物产品。
 
  加拿大食品中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清单中规定,在猪的肌肉中,莱克多巴胺的残留量为0.01ppm。
 
  二、中国禁止生产、销售和在动物养殖中使用莱克多巴胺
 
  原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中禁止使用莱克多巴胺。
 
  2011年12月5日,工信部、原农业部、商务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六部委发布联合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三、中国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6号)第二章第七条规定: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第十五条规定: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海关报检。进口肉类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对该证书的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中,发布了“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针对此次事件,海关总署已更新名单,暂停加拿大肉类产品输华。
 
  四、加拿大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要求


  食品出口基本要求
 
  在加拿大,食品出口,包括其制备和包装,均受加拿大条例和规则的约束。出口商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才有资格从加拿大出口产品:
 
  1、有效许可或注册(如适用);
 
  2、根据食品安全预防控制计划(PCP)准备食物;
 
  3、食品符合加拿大食品安全、等级和标准、标签、包装和容器、出口检查和认证费用的要求。
 
  除满足加拿大标准外,从加拿大出口的大多数食品、食品商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市场规定的额外要求。各国的已知要求可在加拿大相关“出口需求库”中查询。


  动物出口要求
 
  加拿大《动物卫生条例》(C.R.C., c. 296)第八章规定:任何人不得从加拿大出口牲畜、家禽,除非在装运前已获得由兽医检查员签发的证明书或经兽医检查员书面批准的经认可的兽医签发的证明书,该证明书明确标明了牲畜,家禽。出口的牲畜,家禽应当符合进口国家的要求。
 
  除兽医检查员或获其授权的人外,任何人均不得管有正式的出口印章或任何传真。


  肉类产品出口要求
 
  《加拿大食品安全条例》( SOR/2018-108)第二部分贸易15条,出口肉类产品,其所含的任何肉类产品均在加拿大生产,加工,处理,保存,包装或贴上标签,该活动必须由许可证持有者按照该法案和本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16条规定,如果出口的肉类产品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但标签上必须标明“出口”或“输出品”字样,并且许可证持有人向检查员提供一份文件,证明该肉类产品符合其拟出口的外国国家的要求
 
  17条申请出口证明:必须以主席批准的形式向部长提出颁发该法第48条所述证书或其他文件的申请。
 
  第三部分进出口及检验检疫许可第28条规定,申请签发,续签或修改出口许可证必须以总统批准的形式向部长提出。
 
  出口证书是一种官方保证,为进口国提供加拿大政府的确认,在产品或商品符合某些标准和要求的情况下由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颁发证书。CFIA仅针对仍在加拿大的产品颁发出口证书。 不再在加拿大的产品没有资格获得认证,因为CFIA无法证明食品符合任何要求。


  出口证书规定
 
  健康或卫生证书是政府对政府的证书,包括有关产品,健康状况和发货人的信息。出口证明书上的信息因产品或商品以及目的地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产品的原产国及其成分;出口前产品经过的处理或其他加工;产品的微生物状况和/或产品的健康状况,例如,加拿大是否存在某种动物或植物疾病。
 
  许多出口证书通过CFIA的电子认证处理;可以通过“我的CFIA”访问此系统。 出口商,校对者,CFIA工作人员和出口链中的其他人员使用此在线系统来确保产品符合认证资格并颁发证书。值得注意的是,通报中指出,这些伪造的肉类卫生证书是通过加官方证书通报渠道发往中国监管部门的,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需要权威调查。


  五、结语
 
  纵观加拿大的法规规定,即使法律对出口产品进行了明文规定,但仍然存在漏洞,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全世界人民的身心健康,不容小觑。作为进口国,加强入境产品检验检疫是避免食品问题的第一道保护伞,在承认对方监管漏洞的前提下,如何做好防护措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食品伙伴网将继续关注此次事件的进展。




日期: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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