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店经营的绿农一品杂粮蛋(抽样编号为GC1800650231120)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10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店对绿农一品杂粮蛋进行监督抽样,该产品购进日期/批号为2018-10-24,样品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1月20日收到危害情况报告表后于2018年12月7日对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店实施现场检查。据调查,该经营企业于当日购进同一批次绿农一品杂粮蛋86kg,除已抽检的,其余同一批次绿农一品杂粮蛋已全部销售。
(三)执法人员要求该超市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产品召回,但是由于产品在超市中零散销售,时间跨度较长,目前暂无召回的产品。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五华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没收该企业绿农一品杂粮蛋产品及鲫鱼产品的违法所得304.54元,并处罚款50000元,并严格要求经营者严把进货关,加强产品来源管理,加大快检力度。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二、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店经营的鲫鱼产品(抽样编号为GC1800650231116)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10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店进行鲫鱼监督抽样,该产品购进日期为2018-10-25,样品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地西泮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1月20日收到危害情况报告表后于2018年12月7日对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店实施现场检查。据调查,该经营企业于当日购进同一批次鲫鱼产品8kg,除已抽检的,其余同一批次鲫鱼产品已全部销售完。
(三)执法人员要求该超市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产品召回,但是由于产品在超市中零散销售,时间跨度较长,目前暂无召回的产品。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五华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没收该企业绿农一品杂粮蛋产品及鲫鱼产品的违法所得304.54元,并处罚款50000元,并严格要求经营者严把进货关,加强产品来源管理,加大快检力度。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7日
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