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昆明市官渡区华林水产品摊经营的乌鱼(抽样编号为GC1800650231237)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18年10月26日到昆明市官渡区华林水产品摊抽了1.5kg乌鱼(购进日期为2018年10月25日)送检,2019年2月2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经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2日到昆明市官渡区华林水产品摊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同批次的乌鱼,已查明该批次不合格乌鱼购进数量3.8kg,全部销售完毕,供货商为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华潮水产品批发市场左5号商铺的湖南水产品经销部。
(三)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2日依法责令经营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督促该店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已主动在店铺张贴召回告示,截止目前没有消费者到店内退回不合格产品。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一是开展所售商品供应资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的全面排查;二是终止供应商的合作关系,更换供应商;三是建立常态的食品安全内部自检自查制度,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9日
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