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GC1800650231306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6号通告的土鸡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GC1800650231306 | 样品名称 | 土鸡 | |
生产日期 | 2018-10-24 | 型号规格 | 计量称重 | |
标称生产企业 | 柳州市绿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云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昆明前兴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磺胺类(总量) | 检验机构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8-11-19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9-2-20 |
(二)经营环节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数量:4.4公斤、货值140.71元,已销售数量3.8公斤,库存数量0.6公斤。 (2)封存数量0.6公斤。下架数量0.6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其中2公斤土鸡(鲜)作为检品,已送检,1.8公斤土鸡(鲜)销售给零散消费者,剩余0.6公斤土鸡(鲜)已于当天报损销毁,故无法召回。 |
原因排查 | 养殖环节造成。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2019年2月20日。结案时间:2019年3月21日。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不予处字〔2019〕2号):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3)具体处罚种类:鉴于当事人对所购进的土鸡(鲜)履行了进货查验工作,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没有消费者对其进行举报投诉,未产生社会不良反应及严重后果。因此,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
整改复查 | 将磺胺类纳入农产品快检项目,同时要求经营者严格进货查验制度,如实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确保所购进和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 |
通报移送 | 无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5日
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