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韩国食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9-195号公告,拟修改《健康功能食品的标示标准》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由于实施了《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修改《健康功能食品的标示标准》中的相关法律依据和术语。
2.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第18条,新设定委托生产(OEM)健康功能食品的相关标示规定。
3.删除“过敏”等注意文字、出口健康功能食品、用于本公司生产和用于原料的健康功能食品的相关特例适用规定。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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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