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发布了第2019-125号公告,拟修改《农水产品内的原产地标示相关法律实施令》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电商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邮购的范围,标示对象为进行申报的邮购商或利用邮购中介经营的网络购物中心进行销售的销售商。
2.原料农水产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省略原产地标示:a. 本实施令第3条第1项规定的非原产地标示对象的农水产品及其加工品。b. 以食品添加剂、酒精和糖类(包含以糖类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糖类加工品。)为原料的农水产品c. 《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实施令》第4条中规定的省略原材料名标示的情况。
3.餐饮店原产地标示对象区分羊肉和山羊肉,另外增加了山羊肉为标示对象。
4.在餐饮店使用加工品时,只标示主要原材料的原产地。
5.规定原产地调查计划业绩推进评估标准和程序相关具体事项。
6.以告示形式规定了原产地验证机构的验证方法,制定了其运营依据。
7.明确规定了违反原产地标示的培训教育对象:2年内2次未进行原产地标示者。
8.国立农产品质量管理院和国立水产品质量管理院可以综合管理调查信息,协助调查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9.修改了罚款征收方式,2年内因虚假标示原产地被举报2次时,将立即征收罚款以达到防止再犯的立法目的。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9年5月20日。
日期: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