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生部发布最新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以下简称"通则"),并于2012年4月20日开始实行。其中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性标示要求。
新《通则》要求,以下食品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1.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3.鱼类及其制品;
4.蛋类及其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其制品;
7.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8.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过敏性疾病影响全世界近四分之一的人口,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21世纪重点防治的三大疾病之一。其中对食物的不良反应备受人们关注,食品过敏原(Food Allergen)问题属于食品安全性的范畴,大约30%的成年人在一生中至少有1次以上对食物不良反应的经历,20%~65%的过敏性肠道综合征和消化不良患者的病因与食物过敏有关。
在食品标签中推荐标注致敏物质,这一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保持一致,也将进一步增强我国食品工业产品信息透明化。
另外,新版通则还在适用范围、关键名词定义(如: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保存期等)有一定改进和完善,另外还增加产品"规格"的定义和标识要求。
相关报道:欧美等主要国家食品相关过敏原标识规定
日期:201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