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0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超市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201730711)有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生产日期:2018年08月16日;抽样数量:2.054公斤;标称供货商信息:友谊蔬菜批发市场;被抽样单位: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富强路分公司;检验不合格项目:甲拌磷;检验机构:沈阳食品检验所;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2018年09月13日;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2018年09月19日。
(二)处置情况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富强路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5日
日期:201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