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6号),涉及我省1批次标称成都市升星食品厂生产的自发小麦粉。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总局2019年第6号通告通报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2933683;产品名称:自发小麦粉;生产日期:2018-10-04;规格型号:1.25千克/袋;被抽样单位:贵州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一)行政处罚情况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都局)于2018年11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新都局于2019年2月15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元(大写:陆拾玖元整);
2. 罚款人民币59500元(大写:伍万玖仟伍佰元整)。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储存控制不严。新都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生产过程进一步的把关,严格把控原料和成品的储存条件;对成品严格进行出厂检验和定期送检;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新都局已于2018年12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1日
日期:2019-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