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临渭区党武斌鸡蛋销售部经营的土鸡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经营(抽检)日期:2018年9月6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渭区党武斌销售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3.7公斤,已全部销售,因鲜鸡蛋为生鲜食品,且销售时间过长,未有召回产品。
(三)处罚情况
临渭区党武斌销售部无主观故意情节,能积极配合调查,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该销售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
(四)案件移送
由于临渭区党武斌鸡蛋销售部的土鸡蛋购进于吕永正处,吕永正的养殖场位于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介坊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临渭区局将此案件信息移送至西安市阎良区畜牧兽医管理局。
(五)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临渭区党武斌鸡蛋销售部进一步完善了进货查验等制度。
二、临渭区永乐活禽宰杀店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经营(抽检)日期:2018年9月6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渭区永乐活禽宰杀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7.5公斤,已全部销售,因鲜鸡蛋为生鲜食品,且销售时间过长,未有召回产品。
(三)处罚情况
临渭区永乐活禽宰杀店经营的产品数量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该销售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
(四)案件移送
由于永乐活禽宰杀店的鸡蛋购进于吕永正处,吕永正的养殖场位于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介坊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临渭区局将此案件信息移送至西安市阎良区畜牧兽医管理局。
(五)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临渭区永乐活禽宰杀店进一步完善了进货查验等制度。
三、临渭区长江活鱼店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经营(抽检)日期:2018年9月4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渭区长江活鱼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7公斤,因乌鸡为农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三)处罚情况
临渭区长江活鱼店经营的产品数量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该销售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
(四)案件移送
由于临渭区长江活鱼店销售的乌鸡购进于吕永正处,吕永正的养殖场位于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薛家村五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临渭区局将此案件信息移送至渭南市临渭区畜牧兽医管理局协助调查。
(五)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临渭区长江活鱼店进一步完善了进货查验等制度。
四、临渭区放心活鸡活鱼店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经营(抽检)日期:2018年9月4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18年10月19日临渭区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该店已关门,执法人员无法联系到其负责人。经询问周边商户均称该店已关门停业,执法人员将《送达回执》单贴于该店卷闸门及市场内其他场所进行了公告送达。
(三)处罚情况
执法人员经多次现场查看,该店均未开门,其负责人电话也无法接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截止2018年12月17日《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编号:SY2018025347)公告送达满60日,即视为送达。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故未立案。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无法联系到该店当事人,店铺一直关门,故无法查找具体原因 。
五、华阴市庆丰水产店经营的鲶鱼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经营(抽检)日期:2018年9月4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华阴市庆丰水产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5公斤,因鲶鱼为水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三)处罚情况
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外围开展询问调查等手段,详细了解有关购进及销售记录,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局主要领导后做出如下处置意见:对于现场检查的庆丰水产店负责人能说清楚购货来源,但索证索票不全,购销货台账不全问题,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庆丰水产店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警告处置。
(四)案件移交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于庆丰水产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已将案件有关检查及询问笔录按照有关程序移交至华阴市公安局环食药大队处置。
(五)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由于华阴市庆丰水产店负责人有关供述,此店销售的鲶鱼是从西安市未央区和生水产市场余某处购进,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将此案件信息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9日
日期:2019-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