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3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通告显示,在总局抽检中检出卤味鸭翅(酱卤肉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江苏1家生产企业被处罚款20余万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7号)涉及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江苏宁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味鸭翅(酱卤肉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江苏宁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并对不合格“卤味鸭翅(酱卤肉制品)”进行召回。
经查,企业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卤味鸭翅(酱卤肉制品)”880袋,销售880袋,召回并销毁37袋。阜宁县市场监管局已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加强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品检验管理和把关。
针对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7.5元、罚款207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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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