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及销售活动是违法的行为。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悉,吕某、吕某某在明知生猪屠宰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屠宰点进行宰杀的情况下,仍于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17日期间,在固镇县石湖乡自己家中及南侧搭建的专门用于屠宰生猪的房屋内,购置生猪屠宰器具,私设生猪屠宰场,长期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核实,共计屠宰生猪370余头,非法经营数额861585.12元,非法获利25760元。2018年1月17日,固镇县畜牧兽医水产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吕某生猪产品594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上,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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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