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0号),涉及青岛省食品经营企业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2018年8月8日在青海海东市平安区国贸购物商场抽检的韭菜(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18年8月7日),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2018年8月13日在西宁市城西区谢玉轩食品店抽检的鸡蛋(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18年8月8日),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三)2018年8月14日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五分公司抽检的活梭边鱼(L)(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18年8月14日),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四)2018年8月15日在西宁市城东区星之光超市抽检的绿丰柴鸡蛋(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18年8月13日),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氟苯尼考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五)2018年8月13日在青海金座尚客商贸有限公司抽检的梭边鱼(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18年8月13日),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海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海东市平安区国贸购物商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产品经营户提供了进货发票,经营户事先并不知道所销售的韭菜为不合格产品,并主动提供了证明文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海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对东市平安区国贸购物商场进行处罚,但要求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可追溯。
(二)西宁市城西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市城西区谢玉轩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产品经营户提供了进货发票,经营户事先并不知道所销售的鸡蛋为不合格产品,并主动提供了证明文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西宁市城西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西宁市城西区谢玉轩食品店进行处罚。但已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可追溯。
(三)西宁市城北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五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产品经营户提供了进货发票,经营户事先并不知道所销售的活梭边鱼(L)为不合格产品,并主动提供了证明文件。监管部门对其销售的梭边鱼再次进行了抽检,未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检验结论为合格。海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五分公司进行处罚,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并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可追溯。
(四)西宁市城东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市城东区星之光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产品经营户提供了进货发票,经营户事先并不知道所销售的绿丰柴鸡蛋为不合格产品,并主动提供了证明文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西宁市城东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西宁市城东区星之光超市进行处罚。但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食药监(2018)责改104号),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工作,并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可追溯。
(五)西宁市城北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金座尚客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产品经营户提供了进货发票,经营户事先并不知道所销售的梭边鱼为不合格产品,并主动提供了证明文件。监管部门对其销售的产品再次进行了抽检,未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检验结论为合格。西宁市城北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青海金座尚客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并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可追溯。
四、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6日
日期:2019-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