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印有“洋河”、“蓝色经典”等白酒系列商标的产品未经其授权被他人擅自售卖,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售卖人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销毁库存剩余侵权商品,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3.5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苏酒集团诉称,其系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经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洋河酒厂维护合法权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是“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海之蓝”的商标权利人,其中“洋河”商标于2002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苏酒集团调查发现,王某某在其位于海淀区的店面中擅自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苏酒集团认为,王某某销售了侵犯江苏洋河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构成了侵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日期:2019-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