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发布了第2019-054号公告,拟修改《畜产品卫生管理法实施令》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规定位于岛屿、偏僻地区的工厂指的是涨潮时四面环海地区的屠宰场(位于济州特别自治岛本岛的屠宰场除外)。
2.超市等经营者通过电话、网页等方式接受预定并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包装畜产品的情况,直接购买拟销售的包装畜产品(鸡肉、鸭肉、包装肉、包装好的鸡蛋),或者不销售而是在畜产品销售业经营者和购买者之间做中介销售的情况,可不进行肉类销售业和禽蛋收集销售业的营业申报。
3.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产品类别或品种、警告、命令改善设施等相关行政处分信息在网站主页上公布的期限。
4.为了对在畜产品加工、包装、流通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的异物进行预防性管理,明确规定畜产品异物发现报告对象。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9年3月15日。
日期:201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