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太原市意鑫磊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交城县宏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16日生产的鸡蛋被抽检不合格。根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有关要求,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生产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交城县宏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16日生产的鸡蛋,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氟苯尼考实测值为0.343 g/kg,标准为不得检出。
(二)现场检查及召回情况
鉴于该批次不合格鸡蛋为食用农产品,我局及时将该案件转交该企业所在地交城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调查处理。交城县畜牧兽医局立即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2018年7月15日该批次不合格鸡蛋被经销商常建勇收购,同日,该经销商还收购了其他养殖户的鸡蛋, 7月16日全部销往太原市意鑫磊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太原市意鑫磊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不能确定该批次不合格鸡蛋购自交城县宏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且交城县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交城县宏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蛋鸡产蛋期间违规使用氟苯尼考违禁药物。因太原市意鑫磊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已将该批次鸡蛋全部销售,未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鸡蛋。
(三)原因排查及处罚情况
鉴于上述调查情况,交城县畜牧兽医局对交城县宏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下达整改意见书,要求该公司暂停销售所生产的全部鸡蛋,并对所有鸡蛋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后方可销售,确保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对销售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
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太原市意鑫磊农副产品有限公司2018年7月16日共购进鸡蛋250㎏,被抽检2.1公斤,其余全部销售。
因该公司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31日
日期:2019-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