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7号),涉及辽宁省1家食品销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沈阳市臻鑫大家购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 (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4730757,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8-07-16),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沈阳市臻鑫大家购生鲜超市共购进芹菜35公斤,至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该企业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沈皇市监华处字〔2018〕8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原因排查得出问题产品从批发市场购进,产地证明凭证中应记载的各项信息未能详实表明,进货查验制度存在问题。当事人严肃整改问题源头,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自行召回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核检查,当事人在店内蔬菜经营区域及店外墙体处已张贴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公告。
日期:2019-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