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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四川巴蜀农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奇异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号)

   2019-01-28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46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3号),涉及我省1批次由淘宝网巴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3号),涉及我省1批次由淘宝网巴蜀农哥特产店(经营者为四川巴蜀农哥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标称四川仁寿江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奇异果。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43号通告通报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4033592;产品名称:奇异果;生产日期:2018-05-06;规格型号:150克/盒;被抽样单位:淘宝网巴蜀农哥特产店(经营者为四川巴蜀农哥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亮蓝。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眉山局)现场调查,四川仁寿江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7盒,共计7.05公斤,货值376元;已销售47盒,共计7.05公斤,没有库存。
 
  眉山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企业对标准不熟悉,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着色,添加了亮蓝。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联系经销商立即下架并召回不合格产品,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生产。
 
  眉山局已于2019年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眉山局曾在收到该企业2017年12月17日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报告后,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发现该企业于2017年12月17日和2018年5月6日生产的奇异果产品来自同批半成品,眉山局已责令该企业立即召回该2批次产品。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18年8月31日抽到该企业2018年5月6日生产的奇异果,为当事人未全部召回的产品。该企业召回不彻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眉山市食药监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系残疾人且刚接受手术治疗,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眉山局于2018年12月12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该批次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责令入网经营者(四川巴蜀农哥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侯局”)对经营不合格食品企业进行核查处置。
 
  经武侯局现场调查,四川巴蜀农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4盒,共计3.6公斤,货值319.2元;已销售20盒,共计3公斤;库存(未销售)4盒,共计0.6公斤;下架封存0盒,共计0公斤(该企业已于2018年9月20日将剩余4盒自行销毁)。
 
  武侯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问题。武侯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武侯局已于2018年10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武侯局于2018年12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武侯局于2018年12月20日决定对该企业免于处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4日
 



日期:2019-01-28
 
地区: 四川 成都市
行业: 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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