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9号)中,包括1批次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林道斯哈尔滨风味红肠。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标称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林道斯哈尔滨风味红肠,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001731914,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GJ1914,标称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26日,规格为150g/袋,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生产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佳郊市监处字〔2018〕022号):(1)没收违法所得752元;(2)罚款852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灭菌灯数量不足、全自动灭菌线温度不够、风淋室门运转不正常。企业已进行全面整改,加设灭菌灯,增加灭菌线温度,调试风淋室,严格生产过程控制,严把出厂关,对卫生环境把控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3日
日期:201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