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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12-29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40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 第47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 第47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销售环节风险控制等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7日,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销售的卤味鸭翅,菌落总数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督检查情况
 
  2018年11月9日,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由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911800001586),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5日向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一楼电梯口西北侧货架上摆放有宁富卤味鸭翅,净含量150克,保质期为180天,生产厂家为江苏宁富食品有限公司,其中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25日的不合格产品共19袋,现场已全部下架并依法予以查扣。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采取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同时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三、产品控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28日采购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25日的卤味鸭翅,进货数量为80袋,采购价格为5元/袋,总货值400元,截止检查当天,该批次产品已销售61袋,还剩19袋,销售价格为6.8元/袋,销售金额为414.8元,利润为109.8元。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已按照执法人员要求公告召回并积极整改。但因距抽检时间较久,且无消费者联系方式,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未实现召回。
 
  四、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5日对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销售菌落总数超过标准限值的卤味鸭翅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2018年11月28日,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包芜)食药监食罚〔2018〕1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09.8元;3、没收卤味鸭翅(江苏宁富食品有限公司,批次:20180825)19袋。
 
  五、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营者分析,国抽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为生产厂家的问题。整改措施如下:将选择更优质的食品生产厂家,同时严把索证索票关,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健康、放心的产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食品流通监管处
 
  2018年12月28日



日期:2018-12-29
 
地区: 安徽 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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