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完善食品生产许可的撤回和注销程序,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委起草了《撤回并注销不在原址从事生产活动且下落不明的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规定》。
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月7日前予以反馈。联系人:贾呈祥,联系电话:0755-83070340,电子邮箱:jiacx@szmqs.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 撤回并注销不在原址从事生产活动且下落不明的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规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