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原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758批次,样品合格754批次,不合格4批次,产品信息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城关区甘南路新逢缘记老地方酒馆销售的五香粉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17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 城关区广场北路蜀宗签味餐饮店使用的筷子,检出大肠菌群,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 敦煌市艾米乃清真包子铺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检出值为342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四) 临夏市周达吾清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饼子,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检出值为7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经营单位所在地兰州市、酒泉市、临夏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 2019年3月中旬由省局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 本次检验项目.doc
2. 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4. 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doc
3. 餐饮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xls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0日
日期:2018-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