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年 第17号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28类食品47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68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其中,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不合格;糕点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合格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不合格;蔬菜制品1批次不合格;水果制品1批次不合格;调味品1批次不合格。
不合格产品中,有2批次梭子蟹检出镉超标,分别为:张家口桥东区张家口市金键水产品经销部经营的梭子蟹,张家口桥东区明鑫水产品经销部经营的梭子蟹。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最大限量为0.5mg/kg。水产品中镉(以Cd计)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
还有2批次食品检出防腐剂超标,包括1批次调味品、1批次蔬菜制品。分别为:承德瑞生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豆瓣酱,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张家口福祥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标称山东省茌平县锦鸿食用菌加工厂生产的香辣杏鲍菇,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酱及酱制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最大检出限量为1.0g/kg,同时还规定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或者未准确计量。防腐剂之和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中卫生条件不佳而混合使用多种防腐剂,致使该产品中的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超标。
有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超标,分别为:衡水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领鲜生活超市珍宝街店经营、标称安徽泰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米香面包,菌落总数超标;围场县承德山大亨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淀粉(分装),霉菌和酵母超标。
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霉菌和酵母超标原因可能是加工用原料受霉菌污染,也可能是流通环节抽取的样品霉菌和酵母超标,后者为储运条件控制不当导致。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承德丰宁满族自治县香刘油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香油,苯并[a]芘超标;河间市方友超市经营的水果制品情人梅,二氧化硫残留量、柠檬黄、日落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原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相关报道: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8年 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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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