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糕点、蔬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蛋制品、食糖、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和餐饮食品等12类食品831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15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南通好润多超市海安徐坝桥加盟店销售的标称南通市华宜食品厂生产的京果粉(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9-18,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射阳好又多超市海通加盟店销售的标称建湖县上冈饮料厂生产的阜宁大糕(熟粉类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9-13,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多润家副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无锡市佐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乐趣原味纯蛋糕,生产日期为2018-10-03,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徐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徐州清真回民食品厂生产的黑麻云片糕(热加工),生产日期为2018-10-03,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五)徐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徐州市显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麻桂花酥糖 熟粉类(冷加工),生产日期为2018-08-17,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六)淮安盐化新区范集镇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加盟范集店销售的标称泰州市天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莲子藕粉,生产日期为2018-07-01,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七)洪泽县岔河镇家特福超市销售的标称淮安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软式切片面包,生产日期为2018-08-22,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八)阜宁县阜城镇殷记大糕店销售的标称阜宁县益林镇殷记大糕厂生产的殷记京果(油炸类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9-14,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九)盐城市盐都区福润万家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汁牛排味(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1-16,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南京市鼓楼区美购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郑州华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武陟县世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羊排(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1-04,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一)阜宁县阜城镇殷记大糕店销售的标称阜宁县益林镇殷记大糕厂生产的殷记雪枣(油炸上糖浆类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9-18,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二)淮安市淮阴区朱杰超市销售的标称江阴市福旺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蒸三明治蛋糕,生产日期为2018-08-13,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三)常州欧城易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常州水产有限公司海浪食品厂生产的芝麻糕,生产日期为2018-09-01,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四)射阳县合德镇永嘉乐超市销售的标称阜宁县益林镇鑫旺食品厂生产的阜宁大糕(红枣味),生产日期为2018-09-16,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五)射阳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盐城步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京果,生产日期为2018-09-28,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六)镇江市京口欧家乐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淮安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达老式面包,生产日期为2018-08-13,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徐州、盐城、南通、无锡、常州、淮安、镇江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2.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3.合格产品信息.xlsx
4.关于部分检验项目说明.docx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2日
日期: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