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5号),涉及河南省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个体工商户罗增安销售的散装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查处情况
经调查,个体工商户罗增安销售的该批次氟苯尼考不合格散装鸡蛋,是罗增安2018年7月12日购进的,共购进15公斤,货值240元。
罗增安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给予处罚。
因当事人罗增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记录该批次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罗增安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郑)食药监食罚﹝2018﹞65号。相关线索已移送郑州市畜牧局。
2018年12月12日
日期: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