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4号),涉及江西省1批次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京东赣劲青莲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西省赣劲粮油供应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武汉中油康尼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低温压榨菜籽油
(一)食品名称:低温压榨菜籽油;规格型号:1.8L/瓶:生产日期:2018-07-25:商标:赣劲青莲;不合格项目:铅(以Pd计)。
(二)经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查:江西省赣劲粮油供应有限公司经营的“赣劲青莲 低温压榨菜籽油”是该企业2018年5月3日委托武汉中油康尼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5L/瓶和1.8L/瓶。在后期销售过程中,江西省赣劲粮油供应有限公司发现1.8L装更好销售,于2018年7月25日将32瓶未销售的5L装菜籽油在新装修的办公室灌装成1.8L装共计89瓶,并将生产日期重新标注为2018年7月25日,生产厂家厂名厂址仍标注为武汉中油康尼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赣劲粮油供应有限公司擅自灌装的89瓶1.5L装中,34瓶在上海推介活动中作为赠品使用,剩余的55瓶在网络平台京东上销售,截止目前,召回数量为零。
(三)经江西省赣劲粮油供应有限公司分析造成该批次低温压榨菜籽油铅不合格的原因是:在将5L装包装换装成1.8L装过程中,过程控制不严,操作不当致使外源性污染进入到油瓶中。
(四)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江西省赣劲粮油供应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江西省赣劲粮油供应有限公司经营的“赣劲青莲 低温压榨菜籽油”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383.98元,罚款人民币35000元:2、江西省赣劲粮油供应有限公司在7月25日将32瓶未售出的5L装菜籽油在新装修的办公室灌装成1.8L共计89瓶的行为,属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分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35000元:3、江西省赣劲粮油供应有限公司将私自灌装的1.8L装“赣劲青莲 低温压榨菜籽油”的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标注为武汉中油康尼科技有限公司,属虚假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江西省赣劲粮油供应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4000元。综上所述,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江西省赣劲粮油供应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383.98元,罚款人民币74000元,罚没款共计78383.98元处罚((景)市监(食)罚决【2018】159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原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日期:20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