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5号)涉及我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在“京东商城”销售的鲜嫩生姜
(一)京东商城桃潭兰花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泾县丁渡酱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嫩生姜(生产日期:2018-05-10),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在“京东商城”销售的宝立得牌贝利茶
(一)京东钧安堂保健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武汉钧安堂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武汉药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武汉玉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宝立得牌贝利茶(生产日期:2017-07-18),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武汉钧安堂科技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在“京东商城”销售的馋恋猫萝卜(香辣味)、馋恋猫金针菇(香辣味)
(一)京东商城泓翔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北京泓翔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馋恋猫萝卜(香辣味)(生产日期:2018-04-01),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规定;馋恋猫金针菇(香辣味)(生产日期:2018-03-06),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北京泓翔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北京泓翔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馋恋猫萝卜(香辣味)、馋恋猫金针菇(香辣味)
(一)北京泓翔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馋恋猫萝卜(香辣味)(生产日期:2018-04-01),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规定;馋恋猫金针菇(香辣味)(生产日期:2018-03-06),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泓翔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北京泓翔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免予处罚。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相关材料函告生产企业所在地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五、北京太和保兴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尤维斯牌大豆磷脂软胶囊
(一)北京太和保兴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尤维斯牌大豆磷脂软胶囊(生产日期:2016-12-15),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太和保兴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2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尤维斯牌大豆磷脂软胶囊1瓶;4.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丰)食药监健罚〔2018〕100487号】
六、北京盛仁堂医药有限公司第六分店销售的四世同堂海狗鞭特补胶囊
(一)北京盛仁堂医药有限公司第六分店销售的标示山东中大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四世同堂海狗鞭特补胶囊(生产日期:2017-03-09),他达拉非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盛仁堂医药有限公司第六分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调查结果显示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京通)食药监健罚〔2018〕100458号】
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9日
日期:201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