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6日,总局在济南市中鲁海于家海鲜餐厅抽取的1批次速冻阿根廷生红虾不合格,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440330495,现将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7月26日,总局在济南市中鲁海于家海鲜餐厅(经营者:于玲)抽取的速冻阿根廷生红虾(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440330495),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2018年8月27日济南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No:SY2018023879),显示速冻阿根廷生红虾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8年9月4日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济南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27日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检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对济南市中鲁海于家海鲜餐厅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济南市中鲁海于家海鲜餐厅是于2018年7月4日在平阴县黄河海鲜商城购进上述产品,共购进1件,共计12kg,进价65元/kg,抽检了3盒,150元/盒,剩余3盒,已销售完毕,售价150元/份。该店提供了该产品的生产厂家资质、购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经初步审查,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济南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8年8月27日予以立案。
三、处理情况。
2018年9月7日,执法人员向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协助调查济南市中鲁海于家海鲜餐厅所提供单据之真伪,2018年9月14日,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管理局的回函,查证了票据的真实性。对该店经营不合格速冻阿根廷生红虾的违法行为,因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已将平阴县黄河海鲜商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线索移送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强化源头追溯,做好食品质量安全防控。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3日
日期:201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