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总局本级抽检中,日照开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2批次鸡蛋(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440330202、GC18000000440330252),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利群集团日照瑞泰国际商城有限公司新区超市经营的鹅蛋(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440330213),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日照市东港区龙顺粮油店经营的鸡蛋(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440330256),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 青岛崂山区和润登武蔬菜店销售的芦花鸡蛋(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440330139),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于日照开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抽样编号GC18000000440330202的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1.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2018年6月9日,日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鸡蛋累计购进了150Kg,截止报告送达时,已全部售完。
2.调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此次抽检不合格的鸡蛋是该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从日照祥诚养殖有限公司处购进的,购进该抽检不合格批次鸡蛋时,该公司提供了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禽蛋产品合格证、日照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一票通(进货凭证)和该公司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情况,日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对该销售单位进行跟踪抽检。
二、对于日照开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抽样编号GC18000000440330252的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1. 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2018年6月9日,日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鲜鸡蛋累计购进了120Kg,抽样前已销售38Kg,抽样人员抽取了2Kg,共销售40Kg,剩余的80Kg在抽样过后下架并在得知抽检不合格后进行销毁。
2.调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鲜鸡蛋是该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从莒南县艳伟超市处购进的。根据日照开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的莒南县艳伟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日照开泰购物广场商品验收单》、《日照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一票通》(食品零售商进货凭证)等材料,证明该单位部分履行了索证索票和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在收到检验报告,确认产品不合格后进行销毁处理,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30000元)。
三、对于利群集团日照瑞泰国际商城有限公司新区超市经营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440330213的鹅蛋核查处置情况
1.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2018年6月10日,日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经查,共购进了16枚鹅蛋,销售了4枚,抽样12枚,全部销售完毕。
2.调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鹅蛋是该超市于2018年3月12日从日照市东港区晗晗禽蛋销售部处购进,购进时索取了送(销)货单、日照市禽蛋产品合格证、供货商营业执照等信息,该超市建立了较为规范的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证明了该超市:(1)进货时查验并索取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鹅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4)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同时,日照市局再次对该超市在售的鹅蛋同类产品(供货商仍为日照市东港区晗晗禽蛋销售部)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为合格产品。
四、对于日照市东港区龙顺粮油店经营的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440330256的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1.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2018年6月11日,日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将检验报告送达日照市东港区龙顺粮油店。经调查,该批次的鸡蛋共75Kg,已全部售完毕。
2.调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此次抽检不合格的鸡蛋是该单位于2018年3月13日从刘晓军处购进的,该单位索取了抽检不合格批次鸡蛋的禽蛋产品合格证、食品购货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该单位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五、对于青岛市崂山区和润登武蔬菜店销售的抽样编号GC18000000440330139的芦花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1.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2018年7月5日,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18年7月6日将检测报告送达崂山区和润登武蔬菜店,崂山区和润登武蔬菜店负责人签收并确认。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崂山区和润登武蔬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共购进了21.5公斤,截至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2.调查处置情况
经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崂山区和润登武蔬菜店严格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对崂山区和润登武蔬菜店免于处罚。不合格产品信息已通报相关部门。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日期: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