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用含铝泡打粉制售包子的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七千五百元,另判处销售额10倍的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三万七千五百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6年8月开始,王某某在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新城菜场南门东侧经营早餐店。2017年8月2日,市场监督部门在执法时发现王某某在生产包子、馒头等食品时使用含铝泡打粉,遂向其发出《食品安全告知书》,告知其在生产包子、馒头等食品时禁止使用含铝泡打粉。此后,王某某在制作包子、馒头时仍然使用含铝泡打粉,并将制作的包子、馒头对外销售。2017年8月9日,市场监管部门对王某某经营的早餐店再次进行检查,并对包子、面团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抽样送检包子中铝残留含量为399mg/kg,面团中铝残留含量为450mg/kg。
根据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2014年第8号《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在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含铝膨松剂),干品中铝残留量不得超过100mg/kg。王某某在2017年8月3日至9日期间,共使用上述泡打粉加工铝含量超标四倍还多的包子、馒头合计7500余只,销售得款3750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其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可以要求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侵权人支付销售额十倍的赔偿金。据此,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某要求销售额十倍的赔偿金三万七千五百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日期: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