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的管理,切实履行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责任义务,规范入网商家经营活动,促进网络餐饮服务健康发展,就我省网络餐饮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落实好管理责任,确保有专门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并确保入网商家具有实体经营门店。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办法》关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规定执行。
一是履行好备案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三是搞好审查登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四是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相关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是进行公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
六是要建立经营活动记录。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七是开展抽查和监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二、认真落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一是主体资质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是公示义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三是要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四是要加工过程控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五是确保食品加工质量。《办法》还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三、认真落实配送责任,确保配送环节食品不受污染
一是送餐人员相关要求: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是配送过程相关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四、认真落实监督责任
要强化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线上监测、线下检查和抽检监测等措施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从严查处。对监督检查中多次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加强处罚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监管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对存在问题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附件:1贵州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第三方平台备案提交资料清单
2.贵州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申请书
3.贵州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样式
4.贵州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监督检查季报表( 点击下载附件)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6日
日期: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