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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永辉超市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10-31 安徽省食药监局488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6号〕,涉及安徽省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6号〕,涉及安徽省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销售环节风险控制等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2日,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经营的香芹,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督检查情况
 
  2018年6月12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由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YG1806160453),于2018年6月15日向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正在经营香芹,经查看购进记录,正在销售的香芹是2018年6月14日由该公司总部配送的。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经销商安徽润沃现代有限公司采取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同时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三、产品控制措施
 
  经查, 2018年5月20日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总部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向该公司配送了香芹20kg,进货单价为2.9元/kg,进货总金额为58元,截至2018年6月15日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2.98元/kg,销售金额为59.6元。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及经销商安徽润沃现代有限公司已按照执法人员要求公告召回并积极整改。但因距抽检时间较久,及食用农产品不易保存的特性,产品并未召回。
 
  四、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12日对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行了立案查处,2018年10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望)食药监食罚〔2018〕38号),由于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五、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营者分析,国抽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农产品种植单位的问题。整改措施如下:将选择更优质的农产品供货商,同时严把索证索票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放心的产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9日



日期:2018-10-31
 
地区: 辽宁 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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