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1号),涉及我市1家食品进口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味之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派迷槟城素面、派迷香虾辣酱味干捞面、派迷泰式东炎味干捞面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派迷槟城素面(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1930975,生产日期:2017-6-2,规格型号:80克x5袋/包)、派迷香虾辣酱味干捞面(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1930976,生产日期:2017-6-1,规格型号:80克x5袋/包)、派迷泰式东炎味干捞面(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1930977,生产日期:2017-6-1,规格型号:80克x5袋/包);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进口派迷槟城素面48Kg;进口派迷香虾辣酱味干捞面48Kg;进口派迷泰式东炎味干捞面48Kg。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但是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不合格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十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1.没收派迷香虾辣酱味干捞面33.6Kg,派迷泰式东炎味干捞面33.6Kg、派迷槟城素面33.6Kg;2.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3.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认真核查,发现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保存不当,商品受潮导致过氧化值增高。针对这一问题,该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强化管理,我单位已对该公司进行了复查,上述问题确已整改完毕。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
日期:201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