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5号),涉及黑龙江省5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尔滨市道外区沈二蔬菜摊床销售的来自呼兰(供货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标称哈尔滨市道外区沈二蔬菜摊床销售的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芹菜,标称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17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毒死蜱。
经营者信息:哈尔滨市道外区沈二蔬菜摊床,经营地址:道外区滨江街73号龙毅冷鲜市场A1215号。
(二)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被抽样单位暂停销售、召回该批次食品,并进行整改。经核实该经营者购进芹菜36公斤,货值24元。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4日对哈尔滨市道外区沈二蔬菜摊床进行了立案调查,9月1日由于被抽检单位因个人原因放弃经营地使用权停止经营,辖区监管部门无法与被抽检单位经营者取得联系,该案已撤案。因被抽检单位停止经营,无法提供标称呼兰(供货商)详细信息,监管部门无法开展对呼兰(供货商)的核查处置工作。
二、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红超市分公司销售的来自哈达友谊农贸市场(禾建)的大黄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标称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红超市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大黄鱼,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经营者信息: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红超市分公司,经营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二)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被抽样单位暂停销售、召回该批次食品,并进行整改。经核实该经营者购进大黄鱼9公斤,货值447.03元。截至监管部门调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销售2.638公斤,剩余6.362公斤已由被抽检单位销毁。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7日对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红超市分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18年9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对其进行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哈南市监食监罚字〔2018〕005号。
三、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红超市分公司销售的来自哈达友谊农贸市场(禾建)的大黄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标称哈达友谊农贸市场(禾建)供应销售的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大黄鱼,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经营者(供应商)信息:哈尔滨友谊透笼农贸超市何健海鲜摊床,经营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2号(哈尔滨达利凯农副产品市场海鲜区HX120号)。
(二)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被抽样单位暂停销售、召回该批次食品,并进行整改。经核实该经营者购进大黄鱼共计45公斤,货值4950元。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9日对哈尔滨友谊透笼农贸超市何健海鲜摊床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18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哈里市监食罚字〔2018〕015号。
四、哈尔滨国鑫供销生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公滨路分店销售的来自黑龙江省哈达果菜批发市场的上脑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标称哈尔滨国鑫供销生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公滨路分店销售的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上脑牛肉,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经营者信息:哈尔滨国鑫供销生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公滨路分店,经营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副426号鸿盛名苑2栋1层01号房。
(二)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被抽样单位暂停销售、召回该批次食品,并进行整改。经核实该经营者购进上脑牛肉共计12.15公斤,货值675.54元。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9日对哈尔滨友谊透笼农贸超市何健海鲜摊床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18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1.责令整改违法行为,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2.22元,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哈香市监〔2018〕罚〔50509〕号。
五、哈尔滨国鑫供销生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公滨路分店销售的来自黑龙江省哈达果菜批发市场的上脑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标称黑龙江省哈达果菜批发市场供应销售的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上脑牛肉,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经营者(供应商)信息: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春雨清真牛羊肉批发行,经营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77号海鲜交易厅内负一层50号。
(二)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对供应商春雨清真牛羊肉批发行实施了现场检查,无证据证明被抽检单位销售的不合格上脑牛肉为春雨清真牛羊肉批发行供货。
附件: 3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docx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5日
日期:2018-10-26